第一條 為規范杭州市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查詢利用工作,充分實現檔案信息資源共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規定》、《浙江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和《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條
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城建檔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杭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城建檔案查詢利用,對房地產權屬等檔案,歸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城建檔案工作管理機構或配備城建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城建檔案查詢利用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保管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五條 城建檔案應當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及社會活動提供服務。
第六條 城建檔案查詢利用是指對檔案的閱覽、摘錄和復制。
(一)閱覽。檔案利用者在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引導下,在規定的地點閱讀和瀏覽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提供的檔案。
(二)摘錄。檔案利用者在閱覽基礎上,對城建檔案進行摘要和記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檔案利用者摘錄的內容不出具證明。
(三)復制。檔案利用者需要以復印、打印、掃描、翻拍、擴印、拷貝等形式復制城建檔案的,經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同意提供檔案復制件。未經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同意,檔案利用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檔案復制件。
未經同意,檔案利用者不得利用各種設備對城建檔案進行摘錄、復制。
第七條 檔案利用者要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檔案復制件出具證明的,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進行復制并加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印章,必要時應注明用途。
第八條 城建檔案查詢利用方式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決定;查詢利用城建檔案的范圍僅限于被核驗相關內容;城建檔案移交單位有合理限定檔案利用范圍的權利。
第九條 檔案利用者查詢利用城建檔案,應告知檔案利用者與查詢檔案相關性和利用目的,出具經辦人身份證件及所查檔案與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活動相關的有效證明,經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核驗相符,方可查詢利用。
第十條 檔案形成者可查詢利用本單位移交的或本單位產生的檔案,查詢利用手續如下:
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及規劃、建設、綠化、環保、消防、衛生等職能部門查詢利用檔案應提供單位介紹信。
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應提供名稱變更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非檔案形成者查詢利用城建檔案的,利用范圍根據其提交的證明及利用目的確定,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告知檔案利用者能否查詢利用及利用范圍、查詢利用方式。查詢利用手續如下:
(一)產權人查詢利用檔案:通過買賣、競拍、轉讓、兼并、繼承等形式取得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個人查詢利用城建檔案,應提供單位介紹信或個人身份證明,并提供購房合同、拍賣合同、付款證明、土地出讓合同、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土地使用證、公證書、法院判決等能夠說明權屬轉移的有效證明。
(二)管理人查詢利用檔案:物業服務企業應提供單位介紹信及有效期內的物業管理合同或協議等證明。業主委員會應提供介紹信。
(三)使用人查詢利用檔案:應提供單位介紹信或個人身份證明、產權證明及租賃合同或協議等證明。
(四)項目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查詢利用檔案:應提供單位介紹信、建設項目相關合同或政府部門相關文件,因參考而查詢利用檔案的還需提供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等相關證明,必要時應取得檔案形成者同意。
(五)學術研究或編史修志查詢利用檔案:應提供單位介紹信、學術研究課題方案及上級批準的研究計劃、項目委托書、立項批文等相關證明,必要時應取得檔案形成者同意。
(六)國家機關查詢利用檔案:因執行公務需查詢利用城建檔案的,應提供說明查詢利用目的的單位介紹信,出示經辦人工作證或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七)其他非檔案形成者查詢利用檔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二條 委托他人查詢利用檔案的,檔案利用者還需提供委托書、本人身份證明。委托律師事務所查詢利用檔案的,還應提供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委托書和律師執業證書,或仲裁、司法部門調查取證相關法律文書。
第十三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及信息查詢利用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查詢利用申請可以不予受理:
(一)申請查詢利用檔案不在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保管范圍內的;
(二)檔案利用申請人未提交合法有效證明的;
(三)屬于國家規定的保密檔案、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四)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況。
對不予受理的檔案查詢利用申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告知檔案利用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結果及理由。
第十五條 在查詢利用過程中,檔案利用者提出擴大利用范圍的,需重新提交城建檔案管理部機構核驗相關證明。
第十六條 為有效評價城建檔案利用效益,檔案利用者應將利用情況及效果及時反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城建檔案原則上不對外出借。因評獎、驗收、抵押注銷等確需借用城建檔案的,須提交本單位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建設單位介紹信、調檔單位相關證明等,經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核驗符合后,提供原件并派員全程跟蹤,外借期限不得超出一天。
第十八條 可以查詢利用電子檔案的,一般不提供紙質檔案原件。
第十九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完整記錄城建檔案查詢利用過程,不得泄露檔案利用者有關情況,利用者合法證件復制件、有關證明、保密協議等應妥善保管。
第二十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能夠通過公共數據平臺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檔案利用者提供,但應要求其予以確認。
第二十一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積極推進檔案信息資源共建共享,簡化查詢利用手續,積極推廣網上查檔,提高查詢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條 檔案利用者查詢利用檔案時,不得涂改、偽造、損毀、丟失檔案,并履行承諾的保密義務,如有違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設置公共查閱室、信息公告欄等方便利用者,并有專人負責檔案查詢利用工作。
第二十四條 城建檔案工作人員應忠于職守,嚴格執行檔案查詢利用規定和程序,嚴格執行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1日開始施行, 原《杭州市城市建設檔案查詢利用規定》(杭建辦發〔2010〕326號)同時廢止。